问题 |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是不同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外原因未成功,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和条件。对于预备犯,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者的主观特征也不同,犯罪预备包括意图和目的,而犯罪未遂是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被迫停止。虽然两者都可以从轻处罚,但依据和处理方式不同。 法律分析 一、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区别有哪些?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如果是自认为犯罪已经不能继续而停止犯罪是未遂,如果自认为犯罪还能继续但主动停止犯罪或采取有效手段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是中止。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 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犯罪未遂一般是在进行了犯罪事实之后,存在未遂的情况,而犯罪预备一般是没有进行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一系列的准备活动,两者虽然对可以对相关犯罪事实的量刑进行从轻处罚,但涉及到的处理依据是不一样的。 结语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在概念和处罚上存在明显区别。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进行的准备工作,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根据情况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而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在量刑和处理上,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有着不同的依据和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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