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侵害隐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撤销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股权转让协议,除标的系股权这一特殊性外,其余与普通合同并无二致,故对其是否符合撤销条件的判断仍要遵循可撤销合同的一般规则。即只有符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主张撤销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手段,当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优先权股东提出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请求的同时,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按同等条件出资购买拟转让股份,否则就不可以主张撤销。风险提示:对于隐名股东来讲,挂名股东因工商登记而拥有股权的所有权外观,容易出现其股权被持有人无权处分的风险,所以一般情况下避免采用股权代持;确有必要股权代持的,隐名股东需要对挂名股东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在代持协议中增加持有人无权处分时的责任承担,防止其股权被无权处分,并由第三人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