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会受到法律保护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是予以认可的,但是前提条件,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或者类似协议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禁止性规定。 一、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情况是: 1、隐名股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2、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约定由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 3、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二、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情况是怎样的 内资企业隐名出资的三种情形是: 1、隐名出资人为了规避我国法律,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而他人根本不存在或者不知情; 2、隐名出资人与他人就出资、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或股东名册中登记; 但他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隐名出资人亲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也知晓事情; 3、隐名出资人与他人达成协议,他人同意隐名出资人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愿意替隐名出资人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 三、隐名股东的股权怎么转让 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流程如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数量; 2、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和法律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隐名股东应当按照约定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股权转让,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如果股权转让的受让人也知道自己是隐名股东,公司等登记股东对股权转让没有异议,隐名股东也可以直接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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