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所有权是请求权吗 (一)所有权是财产权利的核心,是其它各项财产权利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民法对所有权给予格外的关注与保护是最自然不过的事。事实上,自罗马法开始,所有权就一直成为财产法的核心,正如学者指出的:“在罗马法中,最引人注目的制度之一就是所有权。在优士丁尼民法典中所采用的所有权模式较之于任何私法制度都更具有绝对性。所有者享有绝对的产权,他对其所有的物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其对于物的使用权也极少受到公法的限制,几乎同样可以称之为绝对权。” 二、物权请求权的特征 (一) 物权 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享有物权是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之权利,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凡合法享有物权的人,无论是自物权人或他物权人,即享有物权请求权,反之,不享有物权便无从行使物权请求权,尽管权利人仍可行使其他请求权如债权请求权或占有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为请求权之一种,惟当物权受有妨害时始得发生。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与其对应的则是支配权。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之权利,如 人格权 、身份权、物权及 知识产权 。 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应符合以下要件 (一)此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所谓无权占有,指无合法之占有权利而占有所有人之物;所谓侵夺,指违背所有人之意思而强行取得并占有所有人之物。显然,侵夺形成的占有当然也属无权占有,只是其取得占有的原因更为明显的不合法,而立法特予指明罢了。 (二)无权占有既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行使之前提,则判断是否为无权占有便十分关键。依民法中占有之原理,占有系指对物有事实上管领之力。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462条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