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听证的期限计入办案期限,如果是因查明案情而进行的鉴定,不计算办案期限。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听证是否公开举行(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五)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八)其他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