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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役军人的失业保险是要怎样规定的
释义
    退役军人的失业保险制度规定: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财务部门开具《缴费年限证明》;退役军人就业需持证明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军人入伍前已参保的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退出现役后继续参保需办理关系转移手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保缴费年限从实际缴费之日起计算;一年以上参保缴费后失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退役军人的失业保险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三、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失业保险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结语
    退役军人失业保险的实施细则已经明确,根据规定,退役军人的服役年限将视同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退役军人在离开部队时会获得《缴费年限证明》,凭此证明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缴费记录将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就业后需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其服役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此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本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三章 退役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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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