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议庭也是属于法院是狠厉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但是合议庭的成员并不固定,往往是临时组成合议庭成员,其中担任审判长的一般是院长或者庭长指定的审判员。在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的时候,要是成员之间有不同意见,则一般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处理。 一、合议庭的职责有: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二、法院立案办事流程: 1、将起诉材料交法官审查,审查法官批注处理指令后转至书记员处; 2、按书记员的安排,持缴费通知书到交费处交纳诉讼费用; 3、持交费回单到原书记员窗口办理立案手续,领取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材料。执行案件立案流程与上述步骤基本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