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的监管规定 |
释义 | 劳务派遣业务需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劳动合同应明确用工单位、派遣期限等。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报酬。派遣协议应约定岗位、期限、报酬等。派遣单位需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协议内容,不得克扣劳动报酬。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费。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工作安排、组织和就业形式。 法律分析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6.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7.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相关知识: 劳务派遣用工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劳务派遣”型就业:“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与各类就业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型就业的特点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业。 与其他劳务经济形式相比较,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结语 根据以上相关知识,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收取费用或克扣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为非正规就业形式之一。劳务派遣的特点是劳动者与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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