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哪些条件 |
释义 |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即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依法成立”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两个条件。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组织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受委托组织的成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由于委托处罚是代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其行使的是一项公权力,是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其主体应当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实践中,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限于原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事业组织”,也可以是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代为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直接面向当事人,执法人员素质、办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执法水平和政府公信力。因此,受委托组织必须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这是接受行政处罚委托的基本条件。具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的组织才能接受委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行政机关缺少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条件。因此,许多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都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在对这类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委托时,应当着重考察受委托组织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条件, 是否有足够的技术能力承担该项行政处罚。对于不能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不能委托其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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