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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纪合同的法律性质及其特征
释义
    行纪合同是一种独立有名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需考虑委托人利益,标的是行为,是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与委托合同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承担交易活动的权利义务,费用由行纪人负担。行纪合同只需当事人意思一致,无需实际履行义务和特定形式。
    法律分析
    一、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行纪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我国民法典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独立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有偿服务,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二、行纪合同与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结语
    行纪合同具有独立有名合同的法律特征,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考虑委托人的利益。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与委托合同相比,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权利义务由行纪人承担,费用由行纪人负担。行纪合同成立简便,无需实际履行和特定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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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