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也承担相应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形:(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无驾驶资格,仍然借出或者出租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本身有机械故障的;(3)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