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以办理,但必须符合条件: 1、在当事人符合配偶 户口所在地 的户籍准入政策要求(如结婚年限等),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 2、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把户口迁入到配偶的户口所在地挂靠; 3、一般来说,当事人不属于户口迁入地的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之一,不能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4、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配偶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一,办理户口迁移的一般程序(孩子随迁的,需要填写随迁单): 1,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2,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房屋产权登记 证等资料; 3,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4,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