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裁决的中止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中止裁决的情形包括: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但相关案件未结案、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中止后,恢复裁决且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拓展延伸 房屋拆迁裁决的中止条件及其影响因素 房屋拆迁裁决的中止条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裁决的执行暂时停止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括法律程序上的限制、当事人的申请、证据不足等。影响中止条件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法律规定等。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中止条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中止裁决的执行。因此,了解中止条件及其影响因素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房屋拆迁裁决的执行问题。 结语 在房屋拆迁裁决中,中止条件的存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根据相关规定,中止裁决的情形包括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以及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当中止条件消除后,裁决将恢复执行,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了解中止条件及其影响因素对于当事人应对房屋拆迁裁决的执行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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