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车主和驾驶员有连带责任吗 |
释义 | 民法典中车主和驾驶员的连带责任视情况而定,包括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的情况、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事故的情况等。交通逃逸时,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无论实际责任如何。如果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如果双方都有责任,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车主和驾驶员有连带责任吗 视情况而定。车主在下列情况里承担连带责任: (一)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二)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六)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七)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交通逃逸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3、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结语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车主和驾驶员的连带责任视情况而定。车主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如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等。此外,对于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紧急避险人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机动车使用人在租赁、借用等情形下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如有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交通逃逸,逃逸方将被推定承担全部责任,无论实际责任如何。如果逃逸方存在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错误,另一方无过错,则逃逸方负全责。如果事故双方均有责任,则根据过错比例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 动 车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 动 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 动 车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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