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判决书能改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符合改判条件的会改判,一般复核有这些结果:1、终止复核。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3、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交警部门是如何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的?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如果对认定不服,应尽早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二、交通事故复核时间是多久 1、收到当事人交通复核申请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这一申请的五天之内,作出是否受理复核申请的决定。如果受理复核申请的,应由该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如果不受理复核申请的,也应该书面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不拘于哪一方的当事人已经就此事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也已经受理的; 二是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该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的; 三是在简易程序下审判的道路交通事故;四是虽为交通事故,但车辆是在道路之外行使的。 2、如果该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受理当事人的复核申请,那么就应当在三十天之内,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三部分的内容作出审查,并向当事人给出相关结论。主要审查关于事件的事实情况、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切和清楚,责任归属是否正当,有关调查和认定的程序有无违法情形。 3、如果这三部分的内容有哪一部分在审查后出现问题,那么交通管理部门就可以作出复核的最终结论,并且严格要求原来的办案机关重新去调查并且作有关责任认定;如果认为三部分内容都没有问题的,在最终结论中应当维持原判意见。 除去以上法条规定以外,还有几点是需要额外补充注意的。 1、一般情况下,复核申请是通过书面形式来解决,但如果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这个必要,或者当事人明确提出了要求,那么就可以由该部门传唤各当事人,现场听听当事人的意见和想法; 2、当交通管理部门得出最终复核意见时,就应该及时传唤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当事人,现场告知复核结论。如果当事人不到场,就应该使用其他的合法途径将这一结论告诉当事人; 3、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次数应当限制在一次以内; 4、当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原来的办案机关重新认定其案件事实后,原来的办案机关应该在十天之内对于案件情况重新进行核实,并且撤销原来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改成新的认定书; 5、如果原来的办案机关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检验和鉴定的,那么原办案机关应当在有关结果确定无误的五天之间,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修正和制作,并撤销原来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原办案机关如果重新得出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除了告知各当事人知晓以外,还应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书面方式备案。 三、交通事故复核申请的流程及步骤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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