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审核不通过其他原因 |
释义 |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当失业保险审核不通过时,失业人员应先判断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若符合条件则可向用人单位继续提出申请,若仍然不通过,则可进一步向上进行申诉。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二、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查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职权划分)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以及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卫生、食药监、民政、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医管、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下列行为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一)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二)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以及其他虚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五)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六)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七)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提供帮助的;(八)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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