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1.车辆无法达到交管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 通过环保部门的审验 2.使用年限超过8年 3.其他经财政批准报废的车辆 对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车辆无法达到交管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 通过环保部门的审验 2.使用年限超过10年。 1.单位提出车辆报废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市教委审核并转报市财政局审批 2.市财政局根据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核实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批 3.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准备交车材料并联系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接收车辆。 4.北交所按规定核实单位提时接收车辆,并出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回收证明》 以下简称车辆回收证明)。车辆回收证明一式四份,北交所留存一份,交给单位三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