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档案缺调令如何补办 |
释义 | 档案里面没有调令,会有劳动合同可以做材料证明,包括当时填写的履历表,都有相关的信息可以做材料。调令会涉及到当时的工资情况,如果需要这个信息就要到原单位人事部去调取相关材料的证明。如果原单位已经变更或倒闭,则前往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局咨询办理。 一、办理退休的流程: 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5、等待社保局通知。社保局会通知办卡,按手印。手续都办好以后,次月领取待遇。 二、个人档案即人事档案,档案中包含的材料如下: 1、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3、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 4、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转正定级表。 5、政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6、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7、表彰奖励材料。 8、涉法违纪材料。 9、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原)安置、退(离)休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工资、待遇材料;出国(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材料。 10、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处理材料;治丧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 11、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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