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和联系 |
释义 |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方式和抵押行为的不同。具体而言,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且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因此二者适用的财产也是不一样的,质权一般适用于可以进行交付的动产。 一、占有改定适用于质押权吗 占有改定不适用于质押权,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 “如许设定人仍继续质物之使用收益,而成立质权,则等于无公示方法的动产抵押之设定,不免有害于善意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或质权之第三人利益,而动摇一般动产交易之安全,故民法规定质权人不得使出质人代自己占有质物,禁止以占有改定之方法,以设定质权。” 二、关于质押权的特点是什么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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