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多卖谁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
释义 | 谁优先获得书面合同或证书谁取得房屋所有权。通常如果遇见了一房多卖的问题,办理了房屋登记的一方取得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办理预告登记一方取得,未过户又未预告登记的,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取得房屋。如果两个买受人没办理房屋过户、没申请预告登记,将直接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而合同在先的购房人,想要拿到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继续主张合同权利,去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一、如果购房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购房人已经严格履行约定 即购房人已经按约定交付购房定金、办理房屋贷款等问题,那么出卖人就难以以购房人违约在先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所以,在实际中,购房人要避免将以上重要事宜完全委托中介公司处理,积极履行合同。 2、购房人已经掌握对方一房二卖的证据 合同在先的购房人,一旦发现出卖人又将房子转卖他人,属于违约,可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并且,如果发现出卖人与另一购房人相互串通,导致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那么也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权利。 3、不存在法院不能强行过户的情形。 如果房屋无产权证或已被抵押、查封的,房屋属央产房、经济适用房等在政策上不允许上市交易,那么将直接影响法院判决过户。 二、防止一房多卖的措施 1、预告登记法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一规定告诉人们,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是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也就是说该房只能卖给预告登记的购房人,预告登记后面的其他任何买卖人都不能再取得此房产权。 2、及时登记法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该规定就是要求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三、一房多卖为什么会构成诈骗? 1、将一套房产卖与多个购买者,它除了具有合同上欺诈的嫌疑外,还具有与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极为相似的一些特征。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因此一房多卖的优先归属权要看谁先签订或者办理的程序法律效用更大。理了房屋登记的一方取得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办理预告登记一方取得,未过户又未预告登记的,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取得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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