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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鉴定没有评上级别怎么办?
释义
    工伤治疗费用符合规定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将按照正常工作期支付,医疗机构负责护理。工伤职工可享受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等辅助器具费用补偿。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由单位负责护理。未评定工伤等级的仍享受医疗费用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可继续接受工伤医疗待遇,进行康复。
    法律分析
    1、治疗工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治疗期间,按照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医疗机构书面证明负责护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下:
    1、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没有评上工伤等级,工作单位还是会为工伤医疗费用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工资进行买单,没有评上工伤等级就是证明受伤的并不是很严重,可以通过时间来慢慢进行康复,这样就不用担心身体情况会不好,可以进行康复的。
    结语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治疗期间,工伤职工按正常工资标准获得月度工资福利待遇,并由医疗机构提供护理。对于需要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相应费用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承担护理责任。即使未评定工伤等级,单位仍负责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停工留薪期待遇。这些规定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医疗和生活权益,促进了康复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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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