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道被追尾责任认定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故,交通事故责任报警后,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根据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分析认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一、什么情况下事故肇事者负全责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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