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工厂与员工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工厂位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时按员工在工厂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的月工资如果高于工厂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应按照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执行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