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贫困户申请的条件有: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3、没有经济来源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的;4、身体或精神残疾无自理能力的;5、孤寡老人或者是子女无法尽赡养义务的。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法律依据 《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九条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