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中患者的签字权有什么法律意义 |
释义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病人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单位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条明确规定: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临时变更手术内容或方式的情况,如根管治疗术,预定的根管治疗术与医生在牙髓处理后的情况不符,需要追加或临时变更治疗内容和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牙科诊所及口腔医师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 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举证 1、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院机构对自己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责任和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2.受损害人对医疗机构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中患者应提交哪些证据 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6、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医疗纠纷患者有哪些权利 (1)患者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2)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4)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家属有请法医参加委派代表观看尸检过程的权利;(5)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6)患者有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7)患者在鉴定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8)患者对自身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享有事先知情的权利。 医疗纠纷败诉对患者有什么害处 败诉,如果是应该提出的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是被告就需要承担原告提出的请求。医疗纠纷十大败诉原因1、不去复印、封存病历而贸然向法院起诉;2、只复印病历而不对病历进行封存;3、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患方,未作尸检而起诉;4、认为只要存在损害后果或经济损失就认为医院有过错的患者;5、凭感觉或直觉认为医院有过错,,不请专业人士分析,不明白医院的过错所在和了解相关医学依据就直接起诉的患者;6、认为律师只要有医学背景或知识,而不问该律师是否具有临床经验、多长时间临床经验就能胜任专业诉讼的患者;7、多次就赔偿问题找医院谈判,而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的患者;8、听了专业人士或律师分析,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就认为自己可以独立胜任诉讼的患者;9、自己或代理人均没有专业医学知识,就贸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或过错司法鉴定的患者;10、听信个别所谓法律界人士的建议,在不了解医院过错和该过错的准确医学、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患方仅仅寄希望于鉴定机构的公平、公正,希望鉴定机构能鉴别出所有医方过错、从而得出有利患方的鉴定结论。 医疗损害中患者有什么知情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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