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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落户政策最新规定
释义
    一、天津积分落户政策的规定
    办理积分落户的条件:
    (一)本人申请积分入户
    1.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2.申请人在津持有天津市居住证;
    3.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
    (二)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申请随迁落户
    1.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
    2.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
    3.积分入户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根据网上报名预约的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受理点申报积分入户;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为确定上、下半年积分排名的截止日期。
    三、天津积分落户申请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天津积分落户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
    2、公安局在社保局报送《准予积分落户名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信息登记、核对工作;
    3、确认无误后,在20个工作日内以邮递的方式向申请人寄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积分落户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服务窗口如实提供本人、配偶、子女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不动产证书;若在天津的房屋产权归家人共有,则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若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
    3、《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五、什么是积分落户政策
    北京率先提出的积分落户制以科技贡献、专业技能、在京时间等指标为考核项,计算非京籍人才的积分,积分达标即可落户北京。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对于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意见》另有规定,将改进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落户通道。《意见》要求,相关城市需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据介绍,积分标准将以就业、住所、参加社保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分值需城市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自行确定。黄明透露,津沪粤等城市已开始实施积分制。北京等地也会及时出台本地的积分落户制度。
    六、西安积分落户买房政策 购房入户前提条件是房屋已交付使用,实际入住,并取得产权证。一次性付款购房入户所需材料:1、《入户申请表》;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下同)及居民身份证;3、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下同);4、入住证明;5、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6、房屋产权证和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按揭购房入户所需材料:1-4项与一次性付款购房入户相同;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购买二手房提供)。
    七、成都市户籍人口全域迁移。1、《入户申请表》;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4、迁入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不限面积)(原件和复印件);5、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迁入地址不详的提供);6、入户人员1寸证件照片1张(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申请积分入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由用人单位根据网上报名预约的时间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其他区县设立的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受理点申报积分入户;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可由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申报。需要落户在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包括大型用工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负责申报。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为确定上、下半年积分排名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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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2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