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虚假出资股份发起人或者股东按照约定补足出资,所占的比例还是有效的,但是未补足出资是无效的,则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裁定。 一、法律对虚假出资的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虚假出资的股权转让的规定: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虚假出资和虚报注册资本有什么区别? 虚假出资和虚报注册资本有两个主要区别: 1、责任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后者一般是公司; 2、侵犯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主要侵犯公司等投资者的利益,后者主要损害交易安全和登记管理秩序; 3、在虚报注册资本的案件中,当事人在案发前或立案调查过程中已补足全部资金的,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处罚,补足全部资金的行为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4、使用虚假银行账户获得的验资报告属于虚假证明材料。涉及的资金问题可以按照查处两虚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