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以及犯罪主体的主观罪过不同。 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危险状态一般高于交通肇事罪。 其次,交通肇事罪主观要件一般是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一般为故意。道路交通事故不能轻易认定犯罪主体具有间接故意,因为所有参与者自己也处于其造成的风险之中,很难证明其对自己的法益持有放任的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