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企业股权转让事项的申请书;(原件) (2)企业股东会、股东或执行董事有关股权转让事项的决议(决定);(原件)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4)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 (1)企业股权转让事项的申请书;(原件)(2)企业股东会、股东或执行董事有关股权转让事项的决议(决定);(原件)(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4)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但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香港、澳门和台湾自然人投资者,可提交身份证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原件或复印件)(5)投资者签署的补充章程及签署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如授权签名还须提交授权书);(正本)(6)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7)新监事成员名单及监事委派书(原件);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8)新投资者的资信证明;(9)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原件)(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案表(表一、表二);(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