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使笔迹书写时间鉴定不出来 |
释义 | 若提出鉴定笔迹书写时间的当事人无法提交笔迹的原件那么书写比较的时间就不能被鉴定出来,笔迹鉴定应当说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形,它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其主要过程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来证明检材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而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事项,目前来看是一个尚未破解的难题。 一、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内容 1、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2、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对笔迹鉴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确的,但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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