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VS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
释义 |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及债权转让的主旨。债权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行为的当事人。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合同方式将债权移转给第三人。债权转让需符合法律规定,限制转让的情况包括合同性质、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债务人同意并非转让效力的前提。 法律分析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 1、债权人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2、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比如甲欠乙钱,乙是债权人甲是债务人。 二、什么是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2、债权转让的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3、债权转让的限制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 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债权转让的效力 (1)债权转让方式: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2)债权转让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结语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在于,债权人是在债的关系中拥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约定义务的一方,而债务人则是在债的关系中承担按约定条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一方。债权人可以通过代位权和撤销权来行使其权利,而债务人必须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给第三人,这种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债权转让的原因可以是依法律规定或依法律行为,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如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和双方约定的权利不能转让等。总之,债权转让需要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而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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