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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释义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4.符合受案人民法院管辖。5.原告应该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根据。
    一、对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案件情况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若干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几类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复议不服几天内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诉讼的时间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复议机关收到被征收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六十日内没答复,那么要从六十日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2、倘若被征收人收到了行政机关复议答复但对答复结果不满意,就要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于拆迁公告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拆迁公告是房屋拆迁或其他拆迁过程中,必须实施的行为,它是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涉及拆迁事项,将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向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广而告之的形式(一般以张贴或以报刊杂志刊登的方式)予以告知的行为。
    当事人能否对拆迁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看拆迁公告的事项是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将可诉的行政行为明确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实际影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职权和职责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三个特点:
    (1)它是行政机关的职权或职责行为;
    (2)它涉及的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这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具体明确的或可确定的;
    (3)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了实际影响。这里所称的实际影响,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直接指向并制约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结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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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8 9:2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