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厂里宿舍职工突然离世,家属该找谁索赔? |
释义 | 厂家应承担职工在厂里宿舍睡觉意外死亡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如果可鉴定为工伤,应按工伤赔偿处理;如果不是工伤,可考虑是否为因工死亡。根据条例规定,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比例根据职工工资确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近亲属也可享受相应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可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进行调整。 法律分析 职工在厂里宿舍睡觉意外死亡,厂家应该付的责任 如果是可以鉴定为工伤就按照工伤赔偿,如果不是工伤可以看是否为因工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结语 厂家应承担职工在厂里宿舍睡觉意外死亡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的规定,如果鉴定为工伤,厂家应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果不是工伤,可以考虑是否属于因工死亡。根据相关规定,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对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情况,其近亲属享受相应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也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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