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协议无效,其中取得的财产如何处理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证据的证明标准不明确。《行政复议法》关于证明标准的唯一规定是“证据确凿”,这种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难以把握。 2、举证责任分担不明确,《行政复议法》只要求行政机关对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而对申请人、第三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以及可否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予以明确。 3、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对于发生证据冲突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合理排除证据之间冲突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责任机制可供适用。由于责任机制的缺失,只由案件承办人凭借主观认识来决定证据的取舍,难以保证认定事实的正确,出现问题后也没有类似于司法机关的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一、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举证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一般而言,被告若要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供证据: 1.有关主体的证据材料,如果原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存在争议的,应该提出有关其职权依据的证据。 2.有关行政程序的证据材料。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合法。 3.有关被诉行政行为认定所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主要提供书面决定中已经记载的事实或列入行政案件卷宗被行政主体采纳的事实。 4.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没有事实根据的自由裁量往往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因此被告应提供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证据材料。 5.有关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向法庭提供大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外,还包括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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