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1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1项中的诉讼请求既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也包括二审上诉请求。当事人对一审生效的裁判以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审查的一审诉讼请求,既包括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包括被告的反诉请求,有独立请求权人的,还应当包括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二审生效判决、裁定以裁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的,可以主张一审裁判漏判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也可以主张二审遗漏或者超出上诉请求的情形。当事人依法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上诉请求的,应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为依据确定生效判决、裁定是否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上诉时,对一审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未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生效后又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二审应当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除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二审法院不得依职权对一审判决是否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审查。一审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当事人未以此为由提起上诉,视为当事人认可一审判决、裁定的裁判内容,放弃其请求。因此二审裁判正确,不能进行再审。另外,对人民法院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出的裁判,如果是因为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依职权而作出的,当事人不得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