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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不同点是什么?
释义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及其救济途径。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的惩戒措施,由受处分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则是对违反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制裁,由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形式多样,行政处分仅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对行政处罚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只能向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执行是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虽然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制裁行为,但有较大区别:
    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
    行政处罚是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些行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安行政机关有权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行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行政机关都享有对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权。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而行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4、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相对方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与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被处分的公务员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北京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必要执行,这不仅是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同时也是强制性的规定,是必须要严格按照当地的规定结合实际的案件的情况去执行的,拒不执行的视为违法的行为,国家将会对单位也作出相应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结语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制裁措施,存在着一些重要区别。行政处罚由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针对违反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则是针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由其所在机关、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行政处罚形式多样,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而行政处分仅有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几种形式。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此外,救济途径也不同,对行政处罚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则只能向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申诉。北京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执行是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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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