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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地址 |
释义 |
法律主观: 西安 住房公积金 如何提取?提取条件是什么?西安办理 公积金提取 的流程是怎样的?下面就为大家带来2016西安 住房公积金提取 指南,欢迎阅读! 提取条件 购房、房屋翻建: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租房: 职工及配偶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还贷提取: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 贷款 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注: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贷款 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 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非住房类 公积金 提取条件: 1、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3、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 最低工资 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5、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 遗赠 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6、职工为农业 户口 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7、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 ,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9、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提取材料 购买预售 商品房 公积金提取材料 1、已备案的《 商品房买卖 合同》; 2、首付房款凭证。 温馨提醒:网上备案的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提取流程 1、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暂存职工除外) 2、单位专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有关证件到管理中心 办事 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审核后,为职工办理划转或存折手续。 4、职工本人或配偶因身体状况、出境定居等原因本人或配偶确不能办理提取的,经办人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授权的授权 委托书 方可办理。 提取额度和时间 部分提取: 1、购房 购买商品房、单位出售的 公房 且无住房贷款 提取时间: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提取额度: (1)无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2)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购买本市 拆迁 安置房 的 提取时间: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协议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款项。 2、租房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申请时限:提取人应当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 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个人提取额不超过本人年汇缴额(月缴额×12)的二分之一,且最高不超过15000元。 申请时限:提取人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3、还贷 偿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应当在贷款系统中选择"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此方式来实现公积金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借款人及其配偶只需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办理一次性签约,即可开通"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后可实现逐月自动扣划其个人账户公积金用于还贷,夫妻双方每月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月还本息和。 提取额度:提前还款时,夫妻双方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提前还款额。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 按揭贷款 及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 提取时间: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提取额度: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和。 4、建造翻建房屋的 提取时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实际支出。 5、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6、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时间: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 提取额度: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最近一年自付医疗费用总额。 注意: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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