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无法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当事人出具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结婚证原件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两本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者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办理离婚登记。 两本结婚证遗失且无档可查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剥夺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均应签名。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婚姻登记机关各保存一份。 4、双方免冠半身照片两张; 照片可以自己携带,可以现场拍摄。 当事人自愿离婚的,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申请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度过冷静期后的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 离婚证是夫妻通过协议离婚手续、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凭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