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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标准
释义
    律师分析:
    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第四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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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0: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