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商业秘密罪? |
释义 | 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要点:确定被告侵犯的对象需满足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及管理性四大要件;确定侵权方需证明以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违反保密要求等行为。认定侵权需明确原告举证责任、商业秘密范围、侵权行为及造成的损失三个重点。 法律分析 一、确定被告方侵犯的对象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四大要件: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及管理性。 1、非公知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罪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认定的客观标准是该项信息是否已经公开(即非特定的任何人只要对该项信息感兴趣,不需要使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直接获得该项信息)。 2、经济价值性是指该项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认定标准是其能否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降低成本、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 3、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罪不是一种纯理论方案,是能够直接在生产经营领域实际应用的信息。 4、管理性是指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对其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将其作为秘密进行管理。 二、确定侵权方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举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以下部分或全部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罪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罪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罪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罪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要把握三个重点,在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然后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 结语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和管理性。非公知性指信息不为公众所知;价值性指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实用性指信息能在实际应用中使用;管理性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管理秘密。确定侵权行为需要证明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或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在明确举证责任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并证明侵权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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