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仍出借,出借人的追不回来。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在赌博等非法活动上,仍借给借款人使用,该笔借款则属于非法债权债务,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故法官提醒大家,借出款项时,特别是金额较大的,要弄清楚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坚决抵制以借款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