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二审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
释义 | 行政诉讼二审应在三个月内作出判决,需要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原判决进行全面审查。根据情况,可以驳回上诉、改判、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改变原判决时,应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一、行政诉讼二审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应该在三个月内。《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诉讼二审如何审理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结语 行政诉讼二审应在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特殊情况需批准延长。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全面审查原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根据情形进行处理。若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若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改变原审判决时,应同时作出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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