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有争议如何处理 |
释义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至第96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可知: (一)解决争议有两种途径。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申请调解的时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立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三)稠解的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进交各方当事人。 (四)调解的不再受理与终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民法院提起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五)不予调解的情形。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查、鉴定或者变通事故的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此外,在变通事故发生现场,当事人共同请求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提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六)调解的终结。当事人无不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七)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赔偿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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