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中被盗,停车场以只收占地费为名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的说法是否正确?保险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中被盗,停车场以只收占地费为名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的说法是否正确?不正确,停车场应当担负车辆被盗损失的赔偿责任。理由有二:一、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修建于城市内停车场的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土地享有使用权及收益权,基于此项权利产生的停车费用性质应属于管理费。而不是它们所称占地费。二、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停车场在收取停车费以后,对于其负责保管的车辆发生的一切损失,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停车场不予赔付,被盗保险车辆如投保由盗抢险,被保险人可按照保险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若在符合赔偿条件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凭权益转让书及划款证明可向停车场管理主体发起追偿。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