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什么情形下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
释义 | 1、证人证言有以下情形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 一、如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一)证人出庭需要控辩双方申请 1、证人出庭作证是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真伪的一种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哪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均没有异议的,证人就没有必要出庭。 2、法官在法庭上处于中立的地位,不是也不应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者。 (二)检察院起诉时应当移送出庭证人名单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院受理检察院的起诉应当审查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起诉书应当附有被告人现在处所,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涉案款物情况,附带民事诉讼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况。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并注明证人、鉴定人是否出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审查检察院的起诉时要审查是否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律师阅卷时,应当同时复制出庭证人名单,并在开庭前准备好对证人的发问提纲。 但是,律师阅卷是很少能见到控方的出庭证人名单。这月开庭的一个刑事案件,我特别向法院要求复制出庭证人名单,得到的答复是:检察院没有提交证人出庭名单,控方没有证人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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