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民事诉讼法裁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民事诉讼中,裁定的适用范围如下: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二、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第一,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第二,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第四,行政诉讼中,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刑事诉讼中,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