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 1)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2)《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原因有二:一是这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的谴责性;二是这两种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这种侵权行为可以免责,就等于以合同的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合同以外的合法权利。 合同的效力并不是说只要合同一成立,那么就会有法律的效力,具体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话,它需要根据合同有效的要件以及具体的当事人的一些情况来进行判断的。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是存在着欺诈的行为,损害到国家利益合同就会无效。 一、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1、一般来说,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赔偿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等情形,那么该赔偿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 2、其他情况的无效合同便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以下情况: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