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范文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其遗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或者接收的,该第三人; (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配偶;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依法应承担债务的配偶; (三)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分立或者合并的,分立或者合并后存续的法人; (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 (五)作为债务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其他组织不能清偿债务的,设立该组织的公民或者企业法人; (六)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以及无偿占有或者接收其财产的第三人; (七)作为债务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其职权无国家机关行使的,撤销它的机关; (八)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的受让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实际是被执行人)程序中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这一司法解释在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领域,打开了民事执行中债务人异议之诉、债权人许可执行之诉的缺口。虽然适用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受到严格限制,但是该规定毕竟对债务人请求异议之诉、债务人不适格异议之诉、债权人许可执行之诉的引入做了初步的制度设计,并为司法实践适用此类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借助该司法解释创造的契机,理论上有必要将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领域的几类涉执行诉讼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为下一步是否有必要扩大执行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是否有必要对执行异议之诉结合我国执行制度进行改良,提供理论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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