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程序中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出警情况以及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等对职工是否应当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作出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未作出该判定的情况下作出工伤认定,属主要证据不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