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时,若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会导致当事人或他人利益受损,构成失职罪,侵犯司法公正性和威信。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法律分析 执行判决失职罪的构成: 1、该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3、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4、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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